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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
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
署税〔1999〕133号
1999-02-24

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海关总署【发布文号】 署税[1999]133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9-02-24【实施日期】 1999-02-2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
(1999年2月24日 署税〔1999〕133号)
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:
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,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8〕78号)规定执行,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根据上述规定,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(见附件)。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。

H883/EDI参数库已作调整,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。

以上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

附件:

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

(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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